113年度司促字第622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慕勤
債 務 人 雷秀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7,895元,及其中①21,980元自民國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75%計算之利息,②23,760元自113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