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523號
王景科
李秀月
一、債務人林文哲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18,73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若對債務人林文哲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景科、李秀月連帶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