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569號
代 理 人 楊瑋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2,17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113年9月23日止,
按年息1.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強正發支付命令部分,該債務人已於112年10月8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故債務人王強正已無當事人能力,是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