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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66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62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羅雅仟即羅沛綺即羅淑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中「羅雅阡即羅沛綺即羅淑芬」之記載,應更正為「羅雅仟即羅沛綺即羅淑芬」。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