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89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邱世雄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經
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依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倘相對人未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筆錄或
調解筆錄履行,聲請人自得以該筆錄為
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二、
經查,
債權人與
債務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六簡調字第296號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如未依條件履行,聲請人自得以
調解筆錄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核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是
本件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債權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