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968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洪端禧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洪端禧住高雄市楠梓區,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