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6995號
債 務 人 潘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8,746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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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前述利率之20%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前述利率之20%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前述利率之20%計算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前述利率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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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