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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354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354號
一、上列 聲請人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徵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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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