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42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廖俊盛
債 務 人 宋和鴻即億和發科技工程行即魚二爺商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38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12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345,255元,及自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9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29,892元,及自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9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61,201元,及自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