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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2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楊顏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陸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6912元
楊顏誠
自民國113年08月24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23日止
年息7.25%
001
新臺幣676912元
楊顏誠
自民國113年0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年息百分之8.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7.2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