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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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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6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666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原在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113年12月2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林原在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分別已於113年11月18日、113年12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