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666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林原在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
本件聲請人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113年12月2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被
繼承人林原在之
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該通知分別已於113年11月18日、113年12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