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743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沁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彰化縣員林市,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