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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30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褒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勝聰  


債  務  人  吳宗佑  

            楊玲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213,33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9日起至113年7月8日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2%(以下稱指標利率)減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減)碼年率標準0.305%」機動計息(目前年息1.415%),如遇牌告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自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計10%遲延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計20%遲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計10%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計20%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