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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45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古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富  


債  務  人  張素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70,24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雲林縣古坑鄉農會多元加碼定價指標利率即年利率1.685%及按放款利率加碼要點加年利率1.45%計算,計為年利率3.135%,後隨雲林縣古坑鄉農會多元加碼定價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後年利率計算之利息,自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6,651元,及自113年6月27日起至113年7月26日止,按簽訂借據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辦理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碼年率標準年息0.195%機動計算年息1.915%之利息(利率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碼年率標準變動而調整),暨自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16,678元,及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按簽訂借據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辦理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碼年率標準年息0.195%機動計算年息1.915%之利息(利率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碼年率標準變動而調整),暨自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6,656元,及自113年1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按簽訂借據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辦理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碼年率標準年息0.195%機動計算年息1.915%之利息(利率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碼年率標準變動而調整),暨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26,658元,及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按簽訂借據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辦理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碼年率標準年息0.195%機動計算年息1.915%之利息(利率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碼年率標準變動而調整),暨自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