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3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財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伍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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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94年09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 | |
| | | 自民國94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9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 | | |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