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399號
聲 請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TANIA CINDI HERMAWAN 心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TANIA CINDI HERMAWAN 心蒂發支付命令,
經查,本件
債務人之居留地址為雲林縣斗六市(址詳卷),有相對人居留證資料
可憑。另本院
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
入出境資料,雖相對人現未出境,然依內政部移民署移署資字第1130153262號函覆相對人行方不明,經撤銷廢止居留許可,故相對人現既行方不
明而無法送達,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與
首揭規定相違,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欠缺,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