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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4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4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宥辰  
債  務  人  安晴維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晴  


債  務  人  陳建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7,25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875%計算之利息,自113年8月28日起至114年2月27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3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37,759元,及自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28日起至114年2月27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3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95,200元,及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29日起至114年3月28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980,800元,及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29日起至114年3月28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