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44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宥辰
債 務 人 第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陳建安
債 務 人 吳子晴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3,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97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8月25日起至114年2月24日止,按
上開利率10%,自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600,000元,及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9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30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00,000元,及自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5日起至114年3月4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600,000元,及自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12日起至114年3月11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400,000元,及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30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800,000元,及自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5日起至114年3月4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6,400,000元,及自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9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12日起至114年3月11日止,按上開利率10%,自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