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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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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30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周欣儀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3年12月25日送達正本異議人;異議人至114年1月20日始具狀聲明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