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77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權祥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7,93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1.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1.115%,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2.23%,按月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
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
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