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全字第1號
債 權 人 劉寶鑾
陳奕寧
陳香君
債 務 人 蔡文滄即裕隆水電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原本、正本中第1
頁第3行
、第30行
關於「劉保鑾」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寶鑾」。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第2頁第1行關於「懿未投鈄」之記載,應更正為「亦未投保」。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