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全字第13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廖俊盛
債 務 人 余美秀即泰縯工程行
蔡御煌
王晋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
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
債權人余美秀即泰縯工程行以新臺幣壹拾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之記載,應更正為「
債權人以新臺幣壹拾萬元
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