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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全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  


相  對  人  蔡承軒  


            許禮尚  

            徐朝昇  
            曾慶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劉起孝」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吳明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