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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司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報清算展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陳冠碩即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展期至114年5月27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完結清算,因出售公司之機器設備一事,受產業景氣低迷影響,目前仍無法將機器設備售出,以致尚無法向國稅局辦理清算作業,故再次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之主張,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0號聲報公司清算人、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4號聲報公司清算人卷宗及111年度司司字第19號、112年度司司字第5號、112年度司司字第23號、113年度司司字第14號聲請清算展期卷宗審查無訛,依上開規定,准許本件清算事件自113年11月28日起展期至114年5月27日止完結清算。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