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6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62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許明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關於附表不動產聲請程序費用部分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法院知有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應通知之,強制執行法(下稱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次按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同法第10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再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同法第28條之1第1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係持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730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未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謄本。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7月10日、113年8月5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附表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完整(全部)登記簿第一類謄本(包括共有人、抵押權人、他項權利部)及地籍圖,債權人分別於113年7月11日、113年8月6日收受通知,惟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續行不動產執行程序,有執行命令、函稿電子公文Telient端發文收文狀態查詢結果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司執字026620號 財產所有人:許明桂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麥寮鄉
中山

460-1
433.44
33分之3
2
雲林縣
麥寮鄉
中山

460-2
470.85
33分之3
3
雲林縣
麥寮鄉
中山

461
258.57
4分之1
4
雲林縣
麥寮鄉
中山

464
100.97
33分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