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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78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874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蕭世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鹽埕郵局之存款債權,又未指明其他標的物所在地,第三人公司址設高雄市鹽埕區,是本院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