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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288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88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邱易立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行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郵局存款資料等。第三人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2,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範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行分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則設於臺南市○○區○○○路000號,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範圍。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