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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31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1220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蘇晉昌即蘇輝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晉昌即蘇輝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具狀補正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之證明,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3年8月14日送達。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3年9月2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3年9月4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