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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3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20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沈育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