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3213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金獅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發之裁定,應變更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主文欄「臺灣金門地方法院」應更正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
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