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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32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213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送達代收人  高聿艷  
債  務  人  陳金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發之裁定,應變更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臺灣金門地方法院」應更正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