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34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441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唐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得領取之金錢債權(含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又未指明其他標的物所在地,第三人公司址設臺北市大安區及信義區,是本院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