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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377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772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林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內湖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設於臺中市)之存款等債權。第三人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內湖區、臺中市)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內湖區、臺中市,均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自無管轄權。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得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