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39187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劉岳蓁即劉佳琪等人間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於附表不動產聲請程序費用部分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
執行費用而不預
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附表不動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向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洽繳鑑定費用,前開命令於同年10月8日送達債權人,
惟鑑定人於113年10月18日陳報本院債權人未繳納鑑定費用,有
執行命令、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113年10月18日113中雲辦字第130號函及本院113年10月21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
可稽。是債權人逾期未繳納鑑定費用,致本院無從續行附表不動產執行程序,依
上開規定,應駁回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