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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39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9187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岳蓁即劉佳琪等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關於附表不動產聲請程序費用部分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
    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附表不動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向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洽繳鑑定費用,前開命令於同年10月8日送達債權人,鑑定人於113年10月18日陳報本院債權人未繳納鑑定費用,有執行命令、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113年10月18日113中雲辦字第130號函及本院113年10月21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債權人逾期未繳納鑑定費用,致本院無從續行附表不動產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司執字039187號 財產所有人:韓鎮宗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古坑鄉
東興

1507
2230.0
5364分之50
備考
住宅區。重測前︰古坑段古坑小段353-2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