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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445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451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偉哲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命其應於文到10日內,向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洽繳鑑定必要費用,該命令業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逾期未繳納該費用,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資料在卷可參,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司執字044510號 財產所有人:黃偉哲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褒忠鄉
忠東

997
2858
768分之1

備考
重測前:埔姜崙段197-3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