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4451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偉哲間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
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
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規定即明。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命其應於文到
10日內,向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雲林辦事處洽繳鑑定
必要費用,該命令業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其逾期未繳納該費用,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資料在卷
可參,致本院無從續行執行程序,依
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