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47810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債務人高景科間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之
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有關執行當事人能力,強制執行法雖無明文規定,應依該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聲請查詢並執行之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郵局存款及人壽保險投保資訊,
惟債務人已於111年12月24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
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亦為
民法第6條所明定。債務人既於
債權人聲請強制前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則其無執行當事人能力,
殆無疑義。聲請人不以已故債務人之
繼承人為執行當事人,自
非適法。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