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4824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豐誌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二、查,
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門
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又未指明其他標的物所在地,
惟第三人公司址設臺北市中正區,是本院
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
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