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701號
上列聲明
異議人就其與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
聲明異議人已對債務人陳秀暖聲明
拋棄繼承,故毋庸清償債務等語。
二、
經查,
債權人所執之
執行名義為本院94年度執字第4011號
債權憑證,其上記載債務人為陳秀暖、張桂銘,
是以聲明異議人雖提出本院112年度
司繼字第1280號函,主張其已就債務人陳秀暖之部分聲明拋棄繼承,
惟聲明異議人自身亦為債務人,是本院依
上開債權憑證
所載內容及債權人之
聲請,就債務人對
第三人東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於法並無違誤,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