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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助字第 17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701號
聲明異議
債 務 人  張桂銘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其與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已對債務人陳秀暖聲明拋棄繼承,故毋庸清償債務等語。
二、經查債權人所執之執行名義為本院94年度執字第4011號債權憑證,其上記載債務人為陳秀暖、張桂銘,是以聲明異議人雖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280號函,主張其已就債務人陳秀暖之部分聲明拋棄繼承,聲明異議人自身亦為債務人,是本院依上開債權憑證所載內容及債權人之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東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於法並無違誤,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