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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號
債  務  人  紀宇庭  

代  理  人  張育瑋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吳國棟  
            王則民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黃怡玲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3年7月31日16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附卷足憑。而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債務人保單解約金合計新臺幣454,933元,前經保險公司向本院繳納,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並辦理分配完結,有本院函、公告、送達證書及領款收據等在卷可稽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