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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邱龍彬  

相  對  人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煥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擔保其與債務人曾家祐即新榮製冰廠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9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曾煥佾與債務人曾家祐即新榮製冰廠及第三人李金娟、曾家祐於①113年1月23日、②113年9月24日共同簽發之本票2紙,票面金額為①12,000,000元、②37,860,000元,到期日均為113年11月2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屆期經提示未獲清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32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口湖鄉
新北興

272
782.89
全部
所有權人:曾煥佾。
002
雲林縣
口湖鄉
新北興

273
2057.91
全部
所有權人:曾煥佾。
003
雲林縣
口湖鄉
新北興

274
2820.07
全部
所有權人:曾煥佾。
004
雲林縣
口湖鄉
新北興

275
3468.15
全部
所有權人:曾煥佾。
005
雲林縣
口湖鄉
新北興

276
1024.87
全部
所有權人:曾煥佾。
006
雲林縣
口湖鄉
新北興

277
2619.60
全部
所有權人:曾煥佾。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32號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屋層數


範圍

001
20
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雲林縣○○鄉○○街000號
C2廠房、SRC、1層
一層
1479.84
全部
所有權人: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

附註:
一、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