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陳慶漳  
相  對  人  松居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1月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相對人於111年10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23,000,000元,屆期未為清償,尚欠聲請人23,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語,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貸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58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188-1
112
4分之3

002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188-2
20
全部

003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188-3
85
全部

004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188-4
82
全部

005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188-5
83
全部

006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188-6
127
全部

007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188-7
10
全部

008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242
118
全部

009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242-1
102
全部

010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242-2
93
全部

011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245-3
194
全部

012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252-2
12
全部

013
雲林縣
古坑鄉
西華

252-4
1
全部


附註:
一、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