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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宗衛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㈡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及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2點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聲請人提出債務人晉宇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本件聲請人所欲實行抵押權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113年9月19日通知聲請人補正上開文件,該通知分別已於113年9月2日、113年9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氣因為為補正,是認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