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楊宗衛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
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㈡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及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2點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聲請人提出債務人晉宇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本件聲請人所欲實行抵押權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113年9月19日通知聲請人補正上開文件,該通知分別已於113年9月2日、113年9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聲請人氣因為為補正,是
堪認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