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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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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7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陳志豪  

上列抗告人因與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次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及第442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又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8日送達抗告人,並於113年11月28日確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13年12月5日始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是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