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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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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峻緯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聲請人提出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9月30日、113年10月28日命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聲請人分別於113年10月9日、113年11月4日收受前項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然聲請人逾期今仍未補正上開資料,足認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