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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7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7號
抗告
人 即
相 對 人
林志強
一、上列上
抗告人
就其與
聲請
人淞揚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之
本票
裁定事件提出抗告,而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
本件
應依
非
訟事件法第17條第1項前段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爰
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
聲請人
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
。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