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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馥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富威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霖
一、上列
聲請人
聲請
本票
裁定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聲請應依
非
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爰
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
。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