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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馥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富威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霖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同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