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永富鑫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就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和宜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本票裁定,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11月5日、113年11月2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
兩造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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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該補正通知分別於113年11月8日、113年11月28日發生送達聲請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是聲請人之聲請自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