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禾誠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吳益隆就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
本票裁定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
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