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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倪明雄  
            倪富國  



一、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倪素華、倪健銳、倪素勤、李靈、倪愷廷、李沛淳、倪永生、倪嘉欣、陳錫偉、陳蘭蘋、陳蘭琪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