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205號
倪富國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倪素華、倪健銳、倪素勤、李靈、倪愷廷、李沛淳、倪永生、倪嘉欣、陳錫偉、陳蘭蘋、陳蘭琪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