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陳響鉅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豐年豐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豐年工業有限公司間73年度全字第217號聲請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73年度全字第217號裁定准予對原債務人財產假扣押後,
迄未仍未起訴。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
經查,本院73年度全字第217號假扣押裁定,
債權人原為豐年工業有限公司,現已改制為豐年豐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而原債務人為陳萬力、陳萬義、陳評詳。聲請人雖為陳萬力之
繼承人,亦經陳萬力其他
繼承人同意而聲請本件,
惟前開裁定之債務人尚有陳萬義、陳評詳,此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從而足認聲請人尚不具本件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之
當事人適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迄今未獲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欠依據,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