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利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一、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為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