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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利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為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